发布时间:2024-08-06 人气:1 作者:
以为上海中驰公司私行制作、出售、承诺出售声屏障产品构成侵权,享有高铁声屏障技能专利的旭普林公司,把中驰公司告到法院。昨日,市二中院判定以为中驰公司侵权,需补偿旭普林公司800万元经济损失。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了“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创造专利,2013年1月,以上描绘的专利被授权公告,现在,该项专利权处于有用状况。旭普林公司起诉称,中驰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载明:其是在我国境内制作、出售声屏障产品的企业,该公司还曾投标参加某公司投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并担任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作、供给声屏障产品。通过比照剖析,该声屏障产品归于旭普林公司专利权的维护规模。旭普林公司恳求法院判令中驰公司中止制作、出售、承诺出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补偿1255万余元经济损失。
中驰公司答辩称,其所用的高速铁路声屏障技能是根据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研发并恳求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名称为“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公司将该技能应用到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严重工程建设中,并未运用旭普林公司的创造专利。因而,公司没有损害旭普林公司的创造专利权,恳求法院驳回旭普林公司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能特征归于旭普林公司享有的专利维护规模以内,且“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专利权的恳求时刻在旭普林公司的创造专利权之后。据此,法院确定中驰公司构成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定。(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黄珊 涂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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