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4 人气:1 作者:
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沈阳机床的委托,担任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沈阳机床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沈阳机床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投入资产的人根据本核查意见做出的投资决策可能会引起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注册稿)》
发行股份购买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78.45% 股权
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天 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 限公司100%股权和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78.45%股权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 协议》、《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 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 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除特别说明外,本核查意见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目录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这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上市公司拟向通用沈机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捷厂100%股权、中捷航空航100% 78.45%
天 股权,拟向通用机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详细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以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不超过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在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后用于“高端数控加工中心产线建设项目”“面向重点领域中大型数控机床产线提升改造项目”“大型高端液压成形装备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自主化伺服压力机研发技术项目”等募投项目及补充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这次发行股份购买中捷厂100%股权、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的发行对象为通用沈机集团,该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中捷厂100%股权、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天津天锻78.45%股权的发行对象为通用机床公司,该等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天津天锻78.45%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能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5.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做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需支付。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5.86元/股计算,上市公司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294,224,017股,占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总股本的12.47%。
1、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因这次发行而取得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 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4、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上述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依据相关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6、如本公司因涉嫌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之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股份登记日前的全部滚存利润/亏损,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享有/承担。
中捷航空航天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根据其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所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股权比例承担,交易对方应于专项审计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足。
为应对资本市场波动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涨跌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本次交易如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则本次交易的发行股数、交易完成后的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均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为双向调整,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审议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含当日)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不含当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交易中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深证综指(399106.SZ)或中证机床(931866.C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涨幅超过20% 30 20
,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超过20%。
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跌幅超过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20%。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调价触发条件”之一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如果对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则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做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为深交所。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票的方式为向不超过 名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根据《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等规定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对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对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亏损,由这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日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承担。
2、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通用机床公司、通用沈机集团内部决策同意;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2025
5、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6、交易双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9、上市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48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78.45%股权。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出具的《登记通知书》,中捷航空航天100.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捷航空航天100.0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中捷航空航天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中捷厂100.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捷厂100.0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中捷厂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天津天锻78.45%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天津天锻78.45%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天津天锻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200011号),截至2025年6月6日,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并由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78.45%的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并由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沈阳机床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94,224,017.00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上市公司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这次发行股294,224,017
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数量为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这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58,970,620股。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9月1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发行底价为5.86元/股。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这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这次发行价格为5.86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00%。
这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向深交所报送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拟发行股票数量为290,102,389股(即170,000.00万元/发行底价5.86元/股,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619,423,980股)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90,102,3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99,999,999.54元,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2025 948
监许可〔 〕 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上市公司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结果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持有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99,999,999.5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318,848.9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89,681,150.6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200024号),截至2025年9月24日,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已收到募集资金总额1,699,999,999.54元。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200025号),截至2025年9月25日,发行人已收到中信证券划转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和持续督导费用(含税)后实际到账金额1,686,301,999.54元。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99,999,999.5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10,318,848.9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689,681,150.61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290,102,389.00元,转入资本公积1,399,578,761.61元。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开立,并根据相关规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5年10月13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自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批复之日(2025年4月29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由海燕、吴祥文、鲁忠、张永、桑会庆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自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批复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如下:
刘峰先生不再担任中捷航空航天董事、董事长,董事长由总经理赵旭靖兼任。何晓峰不再担任中捷航空航天董事,夏桂园、马可担任中捷航空航天董事。中捷航空航天取消监事,郑小为不再担任中捷航空航天监事。
李兴良、兰宁不再担任天津天锻董事,庄霄、由海燕担任天津天锻董事。天津天锻已取消监事会,支红妍女士、吴琳琳女士、牛金龙先生不再担任天锻公司监事。
赵尚福先生不再担任中捷友谊厂董事,董事由总经理陈涛兼任。中捷友谊厂已取消监事,康裕陆先生不再担任中捷友谊厂监事。高岚女士、郭宏伟先生不在担任中捷友谊厂高级管理人员,马凌飞先生担任中捷友谊厂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事项之外,自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批复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就标的资产权属情况、认购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出具了承诺,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本次交易中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1、上市公司尚需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变更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决议、协议以及承诺等事项;
3、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注册批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完成,上市公司已直接持有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78.45%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新增股份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真实的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除上市公司新增刘琦先生、赵尚福先生、任大鹏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由海燕、吴祥文、鲁忠、张永、桑会庆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刘峰先生不再担任中捷航空航天董事、董事长,董事长由总经理赵旭靖兼任。何晓峰不再担任中捷航空航天董事,夏桂园、马可担任中捷航空航天董事。中捷航空航天取消监事,郑小为不再担任中捷航空航天监事;李兴良、兰宁不再担任天津天锻董事,庄霄、由海燕担任天津天锻董事。天津天锻已取消监事会,支红妍女士、吴琳琳女士、牛金龙先生不再担任天锻公司监事;赵尚福先生不再担任中捷友谊厂董事,董事由总经理陈涛兼任。中捷友谊厂已取消监事,康裕陆先生不再担任中捷友谊厂监事。高岚女士、郭宏伟先生不在担任中捷友谊厂高级管理人员,马凌飞先生担任中捷友谊厂高级管理人员外,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做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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