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7 人气:1 作者:
2.3.3H型钢柱垂直线路方向与横线路方向均应直立,允许偏差小于3°。相邻H型钢柱间水平距离应契合设计要求,允许允许偏差为±20mm。
2.3.4H型钢柱底部角钢下钢垫片面积不小于50mm×100mm,片数不应超过3片,固定螺母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
1.1.4声屏障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1.2.1声屏障制作、安装分项工程应按具体情况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7.施工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加工、安装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
1.2.3监理(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方的竣工验收报告(含相关环境噪声监测报告)30天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给出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费用。
1.施工单位应对采用的设备、器材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单位检查认可;
2.对涉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设备、器材与构配件,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用于施工;
3.新材料、新设备、新器材等设备、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规定外,还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试验与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检测报告等。
考虑施工安装过程对安装误差的纠正,必须保证其固定牢固。要保证板/柱之间、上/下两板之间紧密贴合,防止声漏。
2.4.2声屏障板在安装过程中应保证不受损,凡受损掉块、缺角、断裂等不得使用。
1.2.7对不符合本规要求的声屏障安装分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随附的质量证明书,按到达批次全部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2.3.2H型钢柱侧面限界应符合设计要求,任何情况下不得侵入基本建筑限界。
2.2.4预埋螺栓横线路方向与线路中心线垂直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0,-0mm;
预埋螺栓顺线路方向与相邻H型钢柱螺栓垂直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20mm;
1.2.4施工方应提供声屏障安装前和安装后隔音降噪效果的完整分析资料,并委托相关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进行安装声屏障前后的监测分析,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部分,并保证通过环保验收。
1.1.1声屏障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1.3声屏障工程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4.3声屏障板具有吸声/反射声材料特性,安装时应注意板的结构方向性,不能安装错误。
2.4.1声屏障板下边缘在底部槽钢嵌合密实,两侧插于H型立柱侧槽长度为40mm,施工误差±20mm,相邻板体间以中间垫板扣接。
声屏障板与H型立柱之间采用50mm×50mm的橡胶条垫塞,用粘结剂将橡胶条粘在H型钢立柱的翼板上,并保证橡胶条与钢立柱的翼板边缘对齐。在紧螺栓时,应注意检查声屏障板与H型钢立柱之间是不是均匀密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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