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3 人气:1 作者:
《商丘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建立健全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商丘市中心城区(梁园区、睢阳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城市集中建设区域,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环路,中心城区面积411.12平方千米)。
(一)以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DB41/T2670—2024)》
《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豫环文〔2023〕47号)
根据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23个区域作为我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区域信息详见附件1)。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公司,改建、扩建工业公司的,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7.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等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8.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状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10.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22〕34号)执行。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以《商丘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统计表》为准。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因建筑物分类、分布或用地性质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由市政府根据管理要求做动态调整。
长江东路—弘盛王朝西侧边界—林业馨苑西侧边界—海之畔·左岸春天西侧边界—商丘星光医院南侧边界—海之畔·左岸春天东侧边界—林业馨苑东侧边界—弘盛王朝东侧边界—长江东路
珠江路—绿色城邦东侧边界—商丘市星光老年之家东侧边界—木石苑东侧边界—金居银郡东侧边界—金居银郡北侧边界—良浩路—珠江路
中州南路—珠江东路—睢阳大道—怡佳百合南侧边界—中州花园南侧边界—中州南路
方域中路—星林路—和合社区南侧边界—和合社区东侧边界—和合社区东北侧边界—方域中路
阳光路—建业公园里北侧边界—建业公园里西侧边界—建业公园里南侧边界—阳光路
侯恂路—中州南路—春华路—建业十八城一期东侧边界—宋城路—学院路—侯恂路
腾飞路—金沙壹号院南侧边界—金沙壹号院东侧边界—碧桂园天麓林湖东侧边界—碧桂园天麓林湖北侧边界—腾飞路
宋城路—南湖公馆东南侧边界—南湖公馆东侧边界—南湖公馆东北侧边界—星林路—宋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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